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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钱学森回复郭光灿的亲笔信件曝光

发帖时间:2025-04-05 20:00:02

  经济观察报: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学界争议很大,您此次是带着什么观点参加莫干山会议的? 凌斌:现在激烈争论的两派观点,一派以周其仁老师为代表,强调土地归农,涨价归农,可以称之为私权派。

权力本身不一定很强大,当他的边界不清楚的时候,就会任意使用,这个时候民众就会感觉压抑性很强,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划清权力边界是很重要的切入点。因为过去法学院的毕业生必须到外面工作两年才能进入司法体系,那么法学教育和司法专业化是脱节的,优秀的法科学生不一定能够进入司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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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非常重要,把法治建设纳入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对中国的法学建设会有重大的作用。凤凰网资讯:中纪委的权力和地位有可能进一步加强吗?您有什么预期或判断? 季卫东:中国现实情况下,中纪委的权力会加强、会集中化,会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但是,我们希望最终它会和强大的司法权力并轨,最后统一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关于重大决策的依法决策,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第一点,是不是真的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不按照法律形式来处理,第二点,法律上保障嫌疑人的那些权利,都没有行使,比如说辩护权,比如说公开审理程序。这是一个非常高明的举措,加强了中央在司法方面权重,跨行政区的法院和检察院设立之后,也就意味着全国性质的法院系统在形成、在强化。

依宪治国就意味着党本身要严格的遵守宪法,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之内来活动,党的领导只能在宪法之下。司法公开,特别审批过程公开,理由公开,辩论公开,使得司法腐败基本上没有藏身的余地。虽然我国有专门的普法部门,也有律师的法律援助,但仍有不少法官不经意地将自己暴露在这样的职业道德困境之中,值得关注。

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公众均可以自由旁听。人大监督法院工作亦应尊重法官对个案的独立裁判权。实际上,司法民主是对传统独立审判理念的完善和丰富,但关键是要在司法民主与审判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有的国家受理投诉法官的机构一年也会收到上千件投诉,但其中绝大多数是对案件裁判的不服而提起的申诉,而只有那些真正对法官行为不端的投诉才会得到处理。

法院可以体察民情、了解民意,但不得在程序之外讨论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案件。界限之三:司法民主应当止步于影响个人正当权利 在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程序立法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常已经得到了周到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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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视为司法底线的独立、公正、职业化等价值,司法民主须把握一定的界限,遵守相应的规则。对于司法裁判的救济,国家已经设置了公正的诉讼程序。我国法制媒体对司法管理工作有不少报道,但与庭审的公开程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这不仅涉及到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也涉及到法官的中立性和职业道德问题。

目前还有个别法院对于一些敏感案件的庭审,采取限制媒体报道的措施,这无疑是对司法民主的不当限制,应当摒除。但问题在于,司法民主的本质,是通过法官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心智过程得以体现的,而实际上人们更多地在乎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果将本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纳入法官行为投诉机制中,则无法对此作出令人信服的、具有程序正义保障的判断。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组成合议庭时,由法院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但是,实现司法民主过程中所表达出的不同类型的民意,有可能被误认为是法律目的本身,而不再是还原法律目的的辅助机制。民粹主义思潮看似高度民主,但它不分青红皂白地抹杀了各种治理机制的特殊性,其中也包括司法制度的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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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官与普通公务员不同的职业特点,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建立了处理法官惩戒案件的准司法程序,甚至是完整的司法程序,如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媒体是公开的平台,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否则会与解答法律咨询的情形一样,民众会从这种沟通过程中,预判法官对某一法律问题的立场,从而质疑法官的中立性。界限之四:司法民主应当止步于减损审判独立 如果说司法公正是一种心态(attitude),那么审判独立则是司法公正的硬件保障。为此,我们应当与时俱进,明辨是非,遵循一般司法规律,深刻理解司法民主的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司法民主机制的作用。作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有时对于裁判者会发生巨大影响,形成有形或无形的压力,甚至使法官失去独立判断力。各种司法民主补强机制的作用,就是为了弥补司法职业化的缺陷,但不能以削弱司法职业化为目的。但是,对于涉及法律程序、工作机制方面的问题,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作出解释。

应当制定关于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的人数多寡、发言顺序、判断重点等方面的规则,为陪审员独立发挥作用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但是,任何形式的司法民主,都不能代替和限制法官的独立判断,不能压制法官独立作出判断的精神。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9日,第6版 进入 蒋惠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民主 。各种司法民主补强机制的共同目标,就是帮助实现上述目的。

所谓媒体审判就是典型表现。20.不得对媒体旁听庭审和报道司法活动进行不适当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民主的一些补强机制则需要有所节制或避让。除非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获得这种结果,否则只会造成两种事物的双失。但是,这些外在的机制在建立和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司法所固有的属性发生交集、碰撞甚至矛盾,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审判独立和职业化问题。它主张依靠平民大众对社会进行激进改革,并把普通群众作为政治改革的唯一决定性力量。

13.不得对个人权利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8.不宜按照行政程序处理对法官的投诉。

关于媒体报道 媒体是公众意见的平台,与司法价值的碰撞机会更多。而当司法民主的越界,对司法的独立性发生影响时,法官的抵抗力则变得十分有限,特别是对独立审判发生体制性和机制性干扰时,公正几乎难以存身。

对此,我国已有相应的刑法和行政法制度进行约束。陪审员身份的确定(任命),通常是经过民主程序完成的,但在特定案件中确定陪审员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参与,各国均倾向于吸收当事人的意愿。

  大凡对司法民主存有戒备之心的人,无非是因为他们过于关注司法的另外两大根本属性:审判独立与职业化。其实,并没有人直接反对司法民主,也不可能有人否定司法民主,因为司法本身的地位与属性让司法从进入民主社会之始就流淌着民主的血液。因此,当没有陪审、没有议会对法官的任免和监督、没有法院与社会的密切联系时,有些人甚至会误以为失去了司法民主。关于人民陪审 9.陪审员的确定不宜排除当事人的参与。

如果法官回答了这些咨询,其答案虽然不必然约束其以后针对类似法律问题的裁判结果,但有可能对法官的中立性、一致性、公正性产生质疑。我国虽然规定了个案中陪审员的随机确定,但因执行不力造成了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不均衡,有的法院甚至搞驻院陪审员,使陪审制变了味道,导致这一司法民主机制的广泛性在个案中全然尽失。

6.不得以信访申诉方式取代诉讼渠道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人大监督也形成了一些普通认可的规则: 1.杜绝个案监督。

面对被视为司法底线的独立、公正、职业化等价值,司法民主须把握一定的界限,遵守相应的规则。但问题在于,司法民主的本质,是通过法官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心智过程得以体现的,而实际上人们更多地在乎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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